(二)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
回顾 ICD 发展史,1853 年,法国巴黎的医学统计学家耶克•贝蒂荣(JacquesBertillon)提出疾病死亡原因统计分类法,受到政府与公共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视,在近 50 年中几经修订,逐步推广使用,它便是当今国际疾病分类法的第一版。 此后,在 1900 年、1920 年、1929 年、1938 年的巴黎国际统计学会议上被命名为“国际死因分类法(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h)”的第 2~5 版,简称 ICD系统。1948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接管后更名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因统计分类法”第 6 版,首次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疾病分类法,同时包括了精神疾病分类。1957 年,公布了 ICD-7。1966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国际疾病、外伤与死因统计分类法”ICD-7 的基础上,对全部疾病都添加了描述性定义,对诊断名词做出了界定与解释,并且列出同义的其他诊断名词。1975 年,公布了 ICD-9。 1992 年,公布了 ICD-10,其主要特点包括了新认识的疾病,损伤分类更细,条目比 ICD-9 扩展了 1.6 倍,它的应用范围不仅考虑到疾病统计、生命统计,而且照顾到医院管理、科研和医疗保险购买服务的使用。说明国际标准在亚目的情况下已经考虑到管理需求。 我国自 2001 年推广使用《疾病和有关健康和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 ICD-10)》,同时制定出版相应的国家标准(GB/T 14396-2001)。随着病案信息的在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医院内部为使用方便,在国家标准版的基础上增加实际诊断名称,编码方面在亚目的基础上扩充尾码。在区域统计时发现同一诊断名称在不同医院所使用的编码不同,因此,2011 年原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发布了《疾病分类与代码》,并于 2012 年发布修订版。 根据国家医保局信息标准化工作总体安排,国家医保局业务标准小组对国内各统筹地区疾病分类与代码使用现况、不同版本编码的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业务标准小组按照 GB/T 14396-2016 给出的规则,遵循“科学性、适用性、公允性”的基本原则,融合现行各个疾病诊断编码版本的优点,起草了国家医保版标准,并于 2021 年 1 月更新为 2.0 版本。本标准收录了 2048 个疾病类目、10171 个疾病亚目和 33304 个可以直接用于临床诊断的条目。本标准以包容性强、融合度高为主要特征,方便各地原有编码标准的对接和转换,并要求全国医保结算端以此疾病分类与代码为标准开展医保结算及其他相关业务。
